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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将覆盖事业单位

1999-02-26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张玉玲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张玉玲今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不仅国有企业及其职工要参加失业保险,现在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失业保险,这是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失业保险的新内容。

该条例规定,将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从原有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扩大到城镇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广大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预计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将从现在的7961万人上升到1.4亿人。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减员增效、将富余劳动力分离出来已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要为分离的富余人员在转换新的就业岗位期间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解除后顾之忧,就必须加快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因此,《条例》不仅规定了城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样再加上财政补贴,就形成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失业保险费的制度,使失业保险基金有了一个广大而稳定的来源。

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条例》规定,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划分了三个档次:即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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